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精神的核心是,规范公共权力运行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 宪法精神是宪法中最本质、最权威的要素,是宪法的灵魂。对一个国家来讲,宪法精神就是这个国家的精神。 宪法精神主要分为四个方面: 1、坚持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精神; 2、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精神; 3、改革开放的精神; 4、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精神。 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权力在宪法框架下和法治轨道上运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七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