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只需要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请求事项、申请证人出庭的事实和理由,最后签字盖章即可。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