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民政局离婚的申请: 1.需要准备结婚证、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2.材料以及证件准备完成之后,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民政局工作人员审查材料通过后,将结婚证收回,即可发放离婚证给当事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