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诉讼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也应当遵循这一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中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确定案件事实,应当展开充分的调查研究,全面、细致收集相关证据,认真审查核实各个证据的来源、内容和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在确定单个证据真实、合法,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的情况下,综合全案的证据进行比较、分析、印证和判断,认定案件的事实。根据证据认定案情,应当符合人类的思维规律,只有在所有证据形成一个完整、明确的证据链,从相关证据可以合乎逻辑地推出相应的案件事实,并且能够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才能据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不能凭着自己的主观臆断或者猜测定案。对没有本人陈述,包括本人拒绝陈述,或者虽然陈述但拒不承认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他证明其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证据确实、充分,可以相互印证,并且形成了一个有效的证据推理链条的,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据此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释义新第三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