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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仲裁和民事诉讼适用范围的区别
释义
    民事诉讼是依据民事法规,在所有当事人和律师等工作人员的参与下,双方对各自的权益全力的争取的一种活动。仲裁是诉讼当事人确定放弃争议,双方协商后,由法院作出判定来解决争议。这两种方法都可以解决法律纠纷,但他们有很多不同点。
    两者区别
    仲裁与诉讼相比,又有自身的特点:
    1、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表明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而民事诉讼不需要双方协商,只要一方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会受理。
    2、是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而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由人民法院决定。
    3、仲裁实行一审终局制。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上诉。而民事诉讼可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三个阶段。
    4、管辖不同。仲裁是协议管辖,而法院诉讼是强制管辖。仲裁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原则,必须有双方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才能依法受理,并在此种情况下,法院无权受理此案件;而法院诉讼不必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或者双方达成诉讼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就可以依法受理争议案件。
    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而法院诉讼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双方有权选择任一合法成立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不同的仲裁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关系;而诉讼只能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当事人无权选择法院。
    5、仲裁庭和法院审判庭的组成方式不同。仲裁可由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并自主选定或者委托指定仲裁员,而法院诉讼当事人不能选择审判庭的组成方式和审判员。
    6、审理不同。除特殊情形外,诉讼实行公开审理,而仲裁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一般实行不公开审理。
    7、制度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存在上诉或再审,也不得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只有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确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核实,方可依法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而我国法院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可以上诉或者申诉。
    根据《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境外执行不同。法院判决在境外执行一般需要判决地国与执行地国签订有司法协助条约,或者有共同确认的互惠原则;仲裁裁决在境外执行,如果是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执行,则会比较方便。
    由于仲裁和调解、诉讼具有上述不同,因而也就产生了仲裁收费比较低,结案比较快,程序比较简单,气氛比较宽松,当事人的意愿得到了广泛尊重等特点。
    而诉讼是不需要协商的;两者对于能否选择审判人员也有区别;若是不服诉讼结果诉讼,可以有多次,仲裁只有一次;两者性质不同、组成不同、审理形式不同、自由度也不同。对于双方有巨大争议,无法达成协商一致结果的,还是需要选择诉讼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决途径
    根据《民法典》规定,建筑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1、协商和调解解决
    协商解决或调解解决是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或在第三人的主持下,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的一种办法。其特点在于简便易行,能及时解决纠纷,有利于双方的协作。但由于协商解决或调解解决必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因此受到当事人自愿的局限。
    2、仲裁与诉讼解决
    仲裁,是指经济合同仲裁机构依据经济合同仲裁法或规则,对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争议,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行为。双方可以协议选定仲裁机构、仲裁员。但仲裁的时间长,费用相对也高。
    诉讼,是指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做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合同纠纷的审判活动。它不必以当事人的相互同意为依据,只要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任何一方都有权向管辖区的法院起诉但诉讼。
    根据有关规定,在工程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过程中,一方面,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选择由仲裁机构仲裁的,人民法院则失去了对该双方当事人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另一方面,诉讼对仲裁有监督作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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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4:0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