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委托人有什么权利 |
释义 | 委托人的权利有:选择信托管理人的权利;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改变信托管理方式的权利;要求解任受托人的权利;对受托人的辞任予以承诺的权利;取得信托财产的权利;当受托人管理不当或违反信托契约时要求补偿权利;解除信托关系的权利;要求法院就信托事务的处理进行检查的权利。 一、在我国信托是什么意思 信托是委托人按照契约或遗嘱的内容,为本人或其他受益人的利益,把在财产上的享有的权利转移给受托人,然后受托人按按照契约或遗嘱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占有、使用和处理收益。信托是一种信用委托,是以信用作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会关系到三方当事人,包括委托信托人、受托人和信托的受益人。 法律依据 《信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关系一旦成立,也就对信托当事人产生了法律效力,与大多数权利一样,信托自然也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总有出于某些原因,信托需要变更,变更显然不是想怎么变就怎么变的。 二、信托财产权规定是什么? 信托财产权,是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权利的总和。信托将信托财产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加以分割,委托人、受托人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受益人享有收益权。 信托财产权的内容为:一是对财产的实际使用权;二是获取财产收益的受益权;三是实施对财产管理的权力;四是对财产的处分的权力。这四种权利各有具体的、丰富的内容,可以形成不同的范围和不同的层次。这四种权利是可以分离的,分别行使或者分别加以组合。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所委托的是财产权,至于在其所包含四种权利中,委托的具体内容,委托的范围大小,委托的层次深浅,行使权利的方式,所授的权力和所受的限制,伸缩性很大,可作出多种选择,而这种灵活性,这种选择权,都由委托人来运用。这也就是被称为委托人的财产所有人,有权依照法定的规则,自主地决定其财产运用信托的具体内容、具体方式。 三、表决权信托财产是财产权利吗 表决权信托财产是财产权利。表决权信托的内容须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决定,但两大法系的通常理解是,只有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从狭义表决权信托的内涵来看,受托人接受的只是表决权,如前所述,英美法接受表决权是财产权利的观点。但在大陆法系,学界通常认为单独的表决权很难单独成为信托财产——虽然股东表决的事项由董事会决定,其中大可包括选举董事、监事、公司未来经营发展乃至公司增资扩股、股东红利分配等实际上具有终极股东所有权所包含的内容,但是否只承认具有财产权利的表决权被信托,或是对独立表决权信托予以一概否认,对此存有颇多争论。而如果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股份所有权这种财产权利一概地移转给受托人,则此时构成广义表决权信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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