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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认定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
释义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维护权益。怠于行使应限于通过诉讼或仲裁未主张权利,不包括口头或书面主张。债务人撤诉导致债权人损失,不能以已起诉为借口。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权益时,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
    法律分析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
    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可能消灭或丧失;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
    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消极不作为,而不论其对该不作为是否有过错。
    (1)我们认为,怠于行使应当仅限于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却一直未主张;
    若是以其他方式诸如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等,就不能算是债务人向其次债务人主张过权利。
    采取此种方式的目的就在于确定一种客观标准,便于法院明确地认定债务人是否向次债务人主张过权利,避免债权人代位权目的落空。
    (2)但是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而又撤诉,致使次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实质上仍然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尤其对是否撤诉;
    撤诉后是否再次起诉具有选择空间时,可见债务人并未积极行使债权,不得以已提起诉讼作为“挡箭牌”,阻却对怠于行使债权的认定。
    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维护自己的权益。
    拓展延伸
    债务人权利行使不力的标准和判定方法
    债务人权利行使不力的标准和判定方法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判例进行综合分析和评判的。通常情况下,我们会考虑债务人是否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是否有故意或过失的怠于行使权利、是否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等情况。此外,还需考虑债务人在履行过程中是否尽到合理的努力和注意义务。判定方法包括审查相关合同、证据和相关法律解释,以及参考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等。综合分析这些因素,可以得出对债务人是否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的判定结论,进而为相关法律程序和纠纷解决提供依据和指导。
    结语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下,应当以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却未主张为限。采取此种方式有助于确定债务人是否向次债务人主张过权利,避免债权人代位权目的落空。然而,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后撤诉,导致次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依然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债务人不能以已提起诉讼为借口阻止怠于行使债权的认定。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来维护自身权益。判定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权利需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案例判例、违约行为、努力程度等因素,并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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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4:3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