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 (三)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法律依据: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额(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为: (一)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 (三)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规划范围内,愿意让出原属田土可以复耕的宅基地,迁到荒山或者荒地上建房的,可以在规定的用地限额基础上增加60至8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