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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使用权可以出售吗
释义
    

法律主观:
    


    关于出售 土地使用权转让 的方式,《城镇国有 土地使用权 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出售、交换和赠与三种方式。 后《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略作发展,将转让的方式规定为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 “其他合法方式”一般包括: 1、买卖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最广泛的方式,买卖以价金的支付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 由于“买卖”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要表现形式,我们通常所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权“买卖”。 下文关于土地使用权 转让合同 的讨论实际上也是关于土地使用权 买卖合同 的讨论,所以说,“转让”有广、狭两个概念之分,当“转让”是广义概念时,它包括所有的以权利主体变更为目的土地使用权的移转行为; 当“转让”是狭义概念时,它与买卖具有同样的涵义。 2、抵债抵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只不过价金支付的条件和期限不同而已。 在土地使用权买卖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和价金的支付是对等进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权抵债时,价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债视为已付之价金。 3、交换以交换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不是价金,而是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受让人,以此取得受让人提供的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因合建而分配产权以后原土地使用人虽然拥有部分房屋产权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和公用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却不再拥有原来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可视为交换的一种特殊形式,即用地人以部分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产权。 4、作价入股作价入股介于买卖和交换之间,既类似买卖,又类似交换。 说它类似买卖,是因为将土地使用权用来作价,所作之价如同买卖之价金; 说它类似交换,是因为土地使用权被用来入股,所得之股如同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5、合建在开发房地产时,合建与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都属于一方出地、他方出钱建房的合作形式。 为合作建房的目的而设立独立法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对价是股权; 不设立独立法人,而采取加名的方式,或甚至不加名、仅以合建合同约定合作各方产权分配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是房屋建成以后的产权。
    

法律客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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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1:5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