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老师摔学生手机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学生玩手机的行为,作为老师应当采取正确的批评教育方法,而不是摔学生手机。摔坏学生手机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当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1、如果过失摔坏学生的财物,不必承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应当承担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则为,优先恢复原状,如无法恢复原状,则应考虑物品的购买价值以及新旧程度等因素影响下的实际价值予以赔偿。 2、如果故意摔坏学生的财物,则应当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或刑事责任。对于经司法机关调查认定,符合下列四项的,应予以追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刑事责任: 1)、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5000元损失的 2)、故意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3)、纠集3人以上公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它严重情节的 如果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按照刑法275条的规定 量刑原则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造成数额巨大或具备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追究行政处罚责任 处罚原则为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罚原则为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