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回迁房遗嘱的有效性 |
释义 | 回迁房没有产权证,不可订立遗嘱。遗嘱必须符合法定要式,具备遗嘱能力的人所为,并需要见证人的参与。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效。但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以及被篡改的遗嘱也无效。如果有多份遗嘱且内容抵触,以最后的遗嘱为有效。 法律分析 没有产权证的回迁房,不可以订立遗嘱 遗嘱必须是具备遗嘱能力之人所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遗嘱。得为遗嘱的能力称为遗嘱能力。在香港,遗嘱的订立需要有至少两位非受益人担任见证人,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这两位见证人的其中一位会由协助订立遗嘱的律师楼合伙人担任,而另一人则由前述律师所邀请的同业(一般由邻近律师楼的合伙人,但不能采用同一律师楼的其他合伙人)担任。 1、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遗嘱有效。 2、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无非法内容的,有效。 3、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证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代书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4、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的录音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7、遗嘱中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内容无效。 8、立有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 9、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10、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11、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12、伪造的遗嘱无效。 13、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结语 遗嘱的有效性是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的。在香港,遗嘱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被视为有效,如有至少两位非受益人担任见证人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都有其相应的规定和要求。此外,遗嘱中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被胁迫、欺骗或伪造的遗嘱都是无效的。最后一份遗嘱将被视为有效,而篡改的内容也是无效的。因此,在订立遗嘱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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