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内容如下: 1.城市规划区:水浇地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24000元,旱耕地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18000元。 2.沿清水河川道片区:水浇地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21000元,旱耕地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12200元。 3.南部及东西两山片区:水浇地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15000元,旱耕地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8500元。 4.同一项目(线性工程除外)征地范围内存在不同补偿标准的按该片区最高标准执行。 5.青苗补偿费。按每亩1000元给予补偿。 6.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所在片区旱耕地20%执行。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6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