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在竣工验收中,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审核竣工验收资料,包括施工图纸、变更设计、施工记录等,确保工程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2.组织验收,对工程的外观、结构、安全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工程符合验收标准; 3.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对工程合格或不合格做出评定,并提出整改意见; 4.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理单位应当撤销监理工作,并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出具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实行全程监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审核施工图纸、变更设计文件、施工记录等资料,组织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工程的外观、结构、安全及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三十一条 完成监理任务后,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出具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