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莆田民族变更流程怎么走 |
释义 | 一、莆田民族变更流程怎么走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二、莆田民族变更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主席令公布)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2.《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2.《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工作,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族成份,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 第四条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 本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第六条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 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第七条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第八条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九条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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