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承担的种类有哪些呢 |
释义 | 债务承担的种类有以下几种: 一、免责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 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移转给新债务人承担。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一、债务转移的成立条件有哪些债务转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债务转移生效的条件: (一)须有有效债务存在。 (二)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 (三)形式要件。 (四)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 (五)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二、债务转让的法律后果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2、抗辩权随之移转。 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三、债务转移注意事项 1、债务的可转让性。当事人之间转让的债务必须具有可转让性,否则达成的协议将无效。 2、债务转移的内容。在债务转移协议中必须约定清楚债务是全部转移还是部分转移。 3、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无效。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是否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法律分析 根据当事人的不同,并存的债务承担一般可以分为两种形式:(1)由承担人与债权人签订债务承担契约。这种契约一旦成立,无须征得债务人同意,即产生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效力;(2)由承担人与债务人签订债务承担契约。 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并存的债务承担属于契约的一种,因而必须具备关于契约成立生效的一般要件。 2.并存的债务承担,以原债务的有效并存为前提。原债务如果自始无效或在承担契约成立时已归于消灭,则契约不生效力。原债务如果有得撤销或解除的原因,承担人仍不得代替债务人主动行使撤销权或者解除权,在撤销或解除之前,债务承担契约仍可有效成立。 3.并存的债务承担,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限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 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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