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诉讼中丈夫转让股权的行为不一定有效。如果该股权为丈夫个人财产的,其可以自行处分,无需经过妻子同意,即转让股权的行为合法有效。如果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丈夫与妻子协商一致转让,或其擅自转让但经妻子事后追认的,该转让行为也合法有效,否则无效,但是无效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一、债权人死亡,其妻子可以向债务人讨债吗 债权人死亡其妻子可以向债务人讨债。因为如果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当然有权讨要。即使不属于共同财产,妻子作为丈夫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丈夫的遗产,这笔债务就属于遗产的一部分,继承后妻子也有权讨要。 二、恶意串通股权转让可以实施吗 恶意串通股权转让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股东与相对人恶意串通,谁还他人合法权益的,转让行为无效。 三、什么情况下不能转让股权 下列情况下不能转让股权: 一、股权转让行为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应优先适用章程的规定。 二、股权转让行为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如果股东违反其规定转让股权,应被认定为无效。 三、股权转让行为违反特别规定的。国有股权转让是需主管部门审批的。批准机关一般为国资委或当地政府。如国有股转让没有经过批准,也会被认定为股权转让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