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机关法人是指从中央到地方的具备法人条件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如各级政府机关、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法人从组建完成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机关法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机关法人主要从事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从事司法活动的法院、检察院也属于机关法人的范畴。 (2)机关法人的经费由国家预算拨给。 (3)机关法人不得从事商业经营,不得乱集资、乱收费,同时不得滥用经费。 在我国,机关法人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和司法机关。具体有: (1)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4)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 (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 (6)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机关; (7)乡、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而政府的临时机构和组织、改革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现已改为公司,但仍具有部分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如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核工业集团公司)不能被认为是机关法人。 但是,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且比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如果领取的是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应为事业单位法人。如企业调查队、城市调查队、农村调查队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十七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