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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介合同纠纷与居间合同纠纷区别
释义
    法律分析:一、中介合同纠纷与居间合同纠纷区别
    居间方和中介方实际上是没有区别的,只不过说居间合同相对来说说法比较拗口,
    二、中介合同的法律特征
    1、中介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的合同。
    2、中介合同为有偿合同。
    3、中介合同为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中介合同的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有不确定性。
    在中介合同中,居同人的活动实现中介目第一百三十八条
    交付的时间的时,委托人才会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而中介人能否实现中介目的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的履行也具有不确定性。
    5、中介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法律和法规应当对中介人的资格作出限制,要求中介人具有相应的知识、能力和从业素件,并规定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不得作为中介人从事中介交易。
    三、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及双方义务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四、签订了中介合同,居间方和中介方有什么区别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
    居间人和经纪人都处于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中介人地位,其共同点具体表现在:首先,经纪人从事的是代客买卖的行为,居间人为委托人寻觅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两者行为都以委托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其次,居间人和经纪人都处于中介人地位,不是买卖或交易的主体。再次,居间人和经纪人都有就其行为收取报酬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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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4:5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