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涉核退役军人60岁时可以选择退休安置,享受国家规定的生活、住房和医疗保障。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后将由国家供养终身。在脱密期内,涉核退役军人必须遵守保密义务,不能违反规定就业,也不能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法律分析 涉核退役军人60岁的,作退休安置,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涉核退役军人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一条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一)年满55周岁的;(二)服现役满30年的;(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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