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般认为,此种情形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既然是结果加重犯,那么就需要行为人对该重结果有罪过,或者是直接故意,或者是间接故意,或者是疏忽过失、或者是自信过失且该重结果的承受者应当是被害人,不应当是被害人之外的第三人。如果行为人对被害人的重伤、死亡结果没有罪过,则不应当令行为人承担此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