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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集体所有制企业债务承担问题
释义
    集体企业债务承担:集体企业都有上级主管单位,如果集体企业对外欠了债务无力偿还时,债权人是可以对集体企业的上级单位进行追偿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不是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债务由上级主管单位承担,是无限追责。
    企业的债务风险有哪些
    (一)企业外部环境引起的债务风险
    1、行业保护主义引发的债务风险。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涉及该地区、该行业的利益,其对内实行特殊保护与扶持,对外进行歧视和排挤,致使其他地区、其他部门、其他行业的债权人无法行使其债权。
    2、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一些企业为谋取自身利益,不惜采用商业贿赂、发布虚假广告等手法推销残次伪劣产品,骗签合同,或者借机占领市场、挤垮竞争对手。这样做的后果使受害企业产品积压,陷入危机,只好靠举债、拖债度日。
    (二)企业自身管理不善引发的债务风险
    1、订立合同时的过失。目前仍有部分企业未建立现代化的企业法律管理制度,法律意识淡薄,订约前不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结果上当受骗、货款两空,或者是货款久拖不得。
    2、履行合同中的欠缺。企业不及时行使自己的债权,不在法定或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催收货款,结果由于债务人企业的债权人不断增多,债务数额不断扩大,以至于其无力偿还,只好任其拖欠。
    3、请求权行使的懈怠。在实践中,一些债权人往往怠于行使自己的请求权,既不及时同债权人协商进行处理,也不及时请求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予以解决,导致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所得如果企业经营不善,是很可能会面临着严重后果的。在实践中,一些债权人往往怠于行使自己的请求权,既不及时同债权人协商进行处理,也不及时请求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予以解决,以至超过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分立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五条、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集体企业的合并和分立,应当遵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由有关各方依法签订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其他财产关系和遗留问题,妥善安置企业人员。合并、分立前的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十七条、集体企业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二)依法被撤销;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十八条、集体企业终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
    企业财产按下列程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一)清算工作所需各项费用;
    (二)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贷款以及其他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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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0:5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