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律师会见期间,被告也享有一定的权利保障。首先,被告有权利选择自己的辩护律师,并且可以与律师自由沟通。其次,被告有权利拒绝回答可能涉及自己定罪的问题,同时也有权利不自证其罪。此外,被告还有权利要求合理的庭外辩护准备时间,以便更好地为自己辩护。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被告有选择辩护人的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为辩护人。 2.《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被告有权利自由沟通辩护人。 3.《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被告有权利拒绝回答可能使自己或者直系血亲、配偶定罪的问题。 4.《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被告有权利不自证其罪。 5.《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告有权利在开庭前合理地准备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