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申请与受理 窗口经办人员受理,及时办理 2审查与决定 审核人员决定,及时反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第五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可发行社会保障卡。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均不得发行社会保障卡。 (二)《厦门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厦府〔2005〕318号) 第20、21、22条 第二十条 有如下情形的,持卡人可以向市市民服务信息中心及其网点申请换领新卡,属于持卡人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换领费用。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障卡发生丢失的,持卡人已办理补卡手续的不再办理解挂手续。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发生丢失,并在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后30日内未找回社会保障卡的,持卡人可以向市市民服务信息中心或其网点申请补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