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试婚协议”中的有关赔偿责任的约定有效吗 |
释义 | 快节奏的都市生活迫使恋爱中的男男女女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去真正的了解对方,如何拨开“浮华”看见“本质”,如何拨开“虚伪”看到“真实”,试婚既是面对现实社会的无奈之举,也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现实选择。试婚协议中,女方往往要求如果在双方规定的试婚期限内,男女双方因种种的原因无法步入结婚的殿堂的,男方应给予女方相应数量的金钱补偿或赔偿,现实当中以“青春补偿费”、“放弃机会发展费”、同居期间“家务补偿金”等形式出现。但在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时,其效力是否能被法院所认可,现实中仍然是个有争议的问题。这里需要说明解释的是,只有当公民的法定权利受到损害时,法律才当然的予以保护。而上述所谓的“青春补偿费”、“放弃机会发展费”,虽然对公民来说也属于一种权利,但并不是法定的权利,所以在其受到伤害时,并不当然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作为试婚的男女双方都是成年人,王主任认为既然是成年人,那么就应当明白选择试婚意味着什么样的一种后果和风险,当自己能够承受这种风险和后果时,才能尝试着去试婚同居。如果企图是通过一种协议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在目前的阶段看来还是不可取的。所以王主任建议,恋爱的青年男女们在提出试婚这个概念的时候,虽然有最好的愿望,但是别忘了还要有最坏的打算。 一、离婚协议书有哪些注意事项 1、离婚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女方抚养;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子女抚养问题争议不大,即使有争议,也可以很容易通过法院解决。但财产问题却漏洞较大,“财产已分割完毕”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数目均已协议一致,并处置完结。但是,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协议当中却没有体现。这样,会产生两种对立的观点:第一种,既然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第二种,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由于争议较大,难以协商,因此,一般解决的方法只能诉诸法院。 2、离婚协议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可能会伤害弱势方。 比如,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等。一般情况下,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建立在签订时双方已知对方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示,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但根据这一条款,就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胜诉的机会,因此,该条款风险性较大。 3、贷款房屋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而变更主贷人,银行一般会同意,并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但是,有些夫妻贷款周期较长,比如三十年还贷期间,并且每个月还款额较高,比如五千元以上,而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二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保险措施。因此,夫妻在协议分割房产前要注意银行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4、孩子抚养费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可以约定抚养费给付到孩子十八岁,或独立生活为止。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时,父母就没有义务再对孩子进行抚养费的支付,但从现实情况看,上大学的阶段甚至大学毕业后尚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阶段,父母资助的情况相当普遍。我们认为,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父母抚养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完毕后;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父母的约定。比如,父母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止,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学后拒不履行,孩子有权向其主张抚养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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