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偷录录音的证据效力 |
释义 | 偷录录音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一、法庭上给不真实证据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法庭上给不真实证据要承担刑事责任。 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具体如下: 1、电子邮件、聊天记录要有证据链互相印证,否则一般不能作为证据; 2、保证书“白纸黑字”难否认,让当事人写下保证书; 3、当事人在公开场合拍摄的录像及照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4、为了取得证据,而侵入第三人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 5、在宾馆通过监控录像拍摄的、破门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摄的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6、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并不需要告知对方。当事人采集的录音中,对方对其外遇行为予以认可,那么该未经修改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二、妻子捉奸拍照是侵权吗 妻子捉奸拍照如果是通过自家事先协商安装的摄像头公然进行的,一般不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对于捉奸时所拍照片,若主观目的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非意在侮辱、伤害对方,不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也未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一般是可以作为合法证据使用的。 三、录音在法律上有效吗 录音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一般的录音容易剪辑或者删除,所以其证明力不强,最好辅助其他证据一起证明事实。 大部分当事人提供的录音是一方在另外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录的,对于这种证据的限制主要有: 二、一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采取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就本案来看,刘某取得的录音虽是秘密录的,但是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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