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前有房贷,是否会影响离婚财产分割? |
释义 |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应一起纳入分配,包括夫妻共同负债买房的按揭贷款;婚前个人购房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房屋应由双方协商处理,无法达成协议时由法院判决;离婚后的房贷可以协商由一方偿还或办理转贷手续;根据《民法典》,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对于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房款和按揭贷款,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包括返还和共同财产分割等。 法律分析 一、有房贷离婚如何处理 1、夫妻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都应该一起纳入分配。 2、夫妻二人关系存在期间的话,若是夫妻之间一人以个人名义负债买房,那房屋的按揭贷款的负债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来承担。 3、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可由其中一方进行偿还,可以到银行办理转贷手续。 5、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后的房贷要怎么偿还 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当事人可以协商办理。如果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进行财产分割时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2、一般认为一方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一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并取得产权证,则应该属于婚前财产。 3、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还贷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4、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应一起分配,包括房贷。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买房,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按揭贷款的负债。对于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不动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离婚后的房贷还款可以由一方偿还,也可办理转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根据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于婚前财产和共同还贷的房屋,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办理或由法院判决使用权归属。对于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的情况,应将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按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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