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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走私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罪责和刑罚
释义
    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主要要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会受到刑事处罚,处罚包括拘役或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刑罚将更加严厉。罚金的数额根据犯罪情节决定,可以一次或分期缴纳,无法缴纳的情况下可能会被强制缴纳,但在遭遇灾祸等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延期缴纳、减少或免除罚金。
    法律分析
    一、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怎么处罚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罚金标准怎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量刑跟犯罪情节有关,除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获利情况之外,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市场价值也跟量刑有关,比如野生动物制品的市场价值在20万元以上,即使没有销售出去,量刑起点也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将受到刑事处罚。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罚金数额根据犯罪情节而定,需要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缴纳。对于无法缴纳的情况,人民法院可酌情减少、延期缴纳或免除罚金。因此,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量刑与犯罪嫌疑人的获利情况以及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市场价值有关。即使没有销售出去,若市场价值超过20万元,量刑起点也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评估,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并适时调整。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和专用标识。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经科学论证评估,可以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八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保障野生动物健康状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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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