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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发包方向承包方索赔的法律依据
释义
    适用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业主可以引用的索赔条款:
    1、承包商未履行义务。该合同第9.2约定,承包商未能履合同约定或专用条款约定的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商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2、竣工日期的拖期。该合同第14.2约定,因承包商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
    3、承包商原因的暂停施工。该合同第12约定。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商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因承包商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商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工程质量未达到标准的。该合同第15.1-15.2约定,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因承包商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有争议的,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监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5、事故发生承包商责任造成的处理费用。该合同第22约定,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商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已通知承包商清点。该合同第27.3约定,因承包商原因发生材料设备丢失损坏,由承包商负责赔偿。
    7、工程设计变更。该合同第29.2约定,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承包人违约。该合同第35.2约定,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商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9、分包单位的违约和疏忽。该合同第38.3约定,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0、履约担保。该合同第41.2约定,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11、侵犯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的赔偿费等。该合同第42.2约定,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2、合同解除后,承包商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损失。该合同第44.6约定,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已经订货的,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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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4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