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包括因工程质量、工期延误、工程保修、违法解除合同、对承包人违法指定分包人的索赔以及因承包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而造成的其他违约行为的索赔。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八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