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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羁押期间债务怎么处理
释义
    首先坐牢属于刑事犯罪,欠债属于民事纠纷,是两个法律关系。坐牢不影响偿还债务。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司法机关拘留,由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许多个人活动无法进行。如果嫌疑人有贷款,他就不能办理贷款事宜。则贷款人在保管期间不能亲自办理银行贷款事宜,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他人处理贷款问题。
    一、国家承认取保候审可以在银行贷款吗
    正在取保候审期间的犯罪嫌疑人是可以办理银行贷款的,但银行通过其贷款申请的可能会减小,因其在未来可能没有偿还贷款的能力。《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脱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行拘留、逮捕、羁押、监管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施加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法律强制措施,是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司法机关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必要环节。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对其所采取羁押、监管,是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必须遵守的义务。如其不遵守义务而脱逃,就直接破坏了司法机关的监管秩序,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逃离羁押、改造场所。羁押场所主要是指看守所。改造场所主要指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等。另外,押解犯罪分子的路途中,也应视为监管场所范围。譬如,被逮捕的罪犯在被押送至人民法院应诉受审的途中脱身逃跑的,被判刑的罪犯在被押解至劳改机关关押的途中,跳车、越船脱逃的均是脱逃行为。行为人的逃跑方法有使用暴力脱逃与未使用暴力脱逃两种,未使用暴力脱逃,是指行为人寻找机会,创造条件,乘司法工作人员不备而逃跑。使用暴力脱逃,是指行为人通过对司法工作人员施以殴打、捆绑等暴力行为,或者威胁、恐吓等胁迫行为,而摆脱其监管控制。从人数上看,有单个人逃跑的,也有数人共同逃跑的。无论采取什么形式脱逃,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脱逃的形式属于量刑情节。但是,如果脱逃中犯有重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对于多数人集体脱逃的,应按共同犯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照本法与刑事诉讼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即一是依法被拘留、被逮捕的未决犯;二是已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正在劳改机关服刑的已决犯。只有上述两种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被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的人逃跑的,不构成本罪。
    被错抓、错判的人,独立实施脱逃行为的,不构成本罪。但可以以参与其他人脱逃行为的方式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脱逃的目的是逃避羁押与刑罚的处罚。如果没有逃避羁押或刑罚处罚的目的,则不构成犯罪。例如,犯人获准回家办理丧葬事宜,确实因故未能按时返回监狱,就不能视为脱逃罪
    三、房屋他项权证丢失怎么办?
    1、当我们购买房子的时候,由于现在房价高,很多人都不能全额购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大部分的人在购买房子的时候都会选择贷款买房,贷款买房就涉及到一个房屋他项权证,这个他项权证是由国家房屋产权登记机构进行颁发的,然后由给我们贷款的银行进行保管,在房屋的他项权证上会记录房屋的相关信息,使用权利的范围及房主抵押的期限等信息,除了向银行贷款买房的时候会用的到他项权证,还有可能因为其他的原因需要将房屋抵押给他人的时候也会用到房屋他项权证。
    2、房屋他项权证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房屋他项权证丢失了我们是可以到当地的房管局去申请补办的,申请也是需要提交相关的资料和走相关的流程的,首先是需要向房管局提交房地产抵押权申请表,在到当地的房地产的档案馆去进行查档找到房屋的他项权证确实在我们的名下的证明,之后需要进行房屋他项权的遗失登报,说明原遗失的房屋他项权证作废,除此还要提供房屋的所有权证件的复印件及房屋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一起出具遗失的情况说明。
    3、如果抵押人不是单位是个人的话,而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那就需要提供抵押人夫妻双发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抵押人是属于单位的话,那就需要向房管局提供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房产他项权丢失后在向房管局申请补办被受理后一般在七个工作日就可以领取到补办的房屋他项权证了。
    4、除此,我们还可以委托他人进行为我们办理,如果是委托他人办理的除了要提供以上相关资料,还需要提供委托办理人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委托给单位的,则需要提供单位的委托书即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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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5:1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