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批捕后不能取保了吗 |
释义 | 一般而言,采取逮捕之后,是不可以转为取保候审的,除非有较为特殊的情况。首先,从法律基本原理考虑,两者都是对刑事犯罪而采取的措施,而且被批准逮捕的条件是比取保候审更为严峻和苛刻的。 一、亲朋涉案怎么去办理取保候审 首先,取保候审在什么时候可以提出申请呢?有些人认为应该是在没有批捕的时候才能申请取保候审,实际上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判决生效之前都是可以办理的。而如果在案件没有批准逮捕之前申请取保候审可能是一个最佳时机。但并不是说在批捕之后就不能取保候审,事实上,取保候审的申请在哪个阶段都有可能被批准。原则上是案件的办理在哪个阶段,就向办理案件的相应机关提出,比如侦查阶段,就向侦查机关(公安局或反贪局)提出,审查起诉阶段,就向检察院提出,审判阶段就向法院提出。而在侦查机关已经向检察院提出逮捕申请,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的时候,也可以向负责审查的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的辩护意见。 其次,要想申请取保候审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一般只有有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才有可能办理取保候审,像杀人罪抢劫罪等不太有希望的。另外,有受害人的案件,要和受害人做好沟通工作,争取受害人的谅解。 第三,申请的程序。法律没有规定特别的要求,理论上讲,是口头提出或书面提出都可以。但建议最好是写一个书面的申请交给办案机关。关于格式,您可以在法务之家网站查到。递交申请后,按照法律规定,办案机关应该在三日之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如果批准取保候审的,会通知你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保证金一般要交到办案机关指定的银行。保证人则要提供身份证等身份证明。 第四,办理取保候审之后,要保证随传随到,如果不到的,可能会产生的后果是没收保证金或处罚保证人,而被取保候审的人,则有可能因为违反取保候审的纪律而被要求再次交纳保证金,甚至被取消取保候审,转为拘留或逮捕。 二、取保候审时间到了怎么办 取保候审时间到了怎么处理的问题。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是十二个月,期限届满后应该怎么处理呢?这个问题要一分为二地回答。第一,从办案机关的角度看,有三种处理方式:1、如果案件已经办结,并且办案机关认为不需要追究被取保候审的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取保候审。2、如果案件尚未办结,办案机关认为可能需要追究被取保候审的人的刑事责任的,并且认为还可以取保候审的,可以决定重新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期限重新计算。3、如果案件尚未办结,办案机关认为可能需要追究被取保候审的人的刑事责任的,并且认为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第二、从被取保候审的人的角度看,有二种处理方式:1、如果案件已经办结,办案机关已经作出不移送审查起诉决定或者不起诉决定的,可以申请办案机关解除取保候审。2、如果案件尚未办结,办案机关认为可能需要追究被取保候审的人的刑事责任的,可以申请办案机关重新取保候审,避免办案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三、批准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应当批准逮捕的情形有: 1、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 (1)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2)应当逮捕但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2、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1)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2)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4)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必须予以逮捕;已交纳保证金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 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一、检察院对于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批准逮捕: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二、批准逮捕后有以下三种结果: 1、在批捕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逮捕的,会立即释放; 2、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羁押必要性时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3、批捕后不符合前述两种情况的,将依法送至看守所羁押,等待审判。 综上所述,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的结果包括被捕者可能会被释放、可能会采取除了逮捕外的其他强制措施、逮捕后公安机关如果在两个月内结束侦查工作、检察院经过审查后可能会作出起诉、不起诉的决定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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