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异议处理流程包括异议受理、异议信息核查回复、异议解决等三个阶段。为保证异议处理工作时效性,规定应在客户提出异议后的八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异议处理工作,其中:异议受理工作应在客户提出异议的当日完成;异议核查回复工作应在异议受理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需要进行数据修改的客户异议,一级分行应在异议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机构的审批流程,并报送总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第四条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