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前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登记双方名字的,离婚时按共同财产处理,需协商分割或由法院判决。如只登记一方名字,另一方能提供共同出资证明,也按共同财产处理;无法证明则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法律分析 婚前双方出资购买的房产如果登记了夫妻双方的名字,则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由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来判决如何分割。 如果房产只登记了夫妻一方的名字,则如果另一方能够证明共同出资,离婚时也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如果另一方无法证明共同出资,则离婚时房产认定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归一方所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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