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一般都有哪些? |
释义 | 保管合同规定:1.寄存物品视为保管;2.可以有偿或无偿;3.自交付时成立。保管人只占有物品,不能使用或获利。寄存人需支付保管费,告知物品情况。保管人需妥善保管物品,返还标的物及孳息,若毁损需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方主张权利时,保管人需通知寄存人。若无偿保管人证明无过失,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包括: 1、如果寄存人在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并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视为保管; 2、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或无偿的; 3、保管合同自保管物品交付时成立。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有偿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下,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原则。特殊的保管合同,如消费保管,则另当别论。 寄存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1、支付保管费用的义务; 2、告知保管人物品的情况。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当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有以下义务: ①如果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②如果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保管人的责任承担如下: ①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该内容由 谷艳艳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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