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虚假宣传的轻微处罚标准 |
释义 | 虚假广告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虚假广告罪: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成立虚假广告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在罚款的基本标准基数上增加罚款比例,从重处罚的如下: 1、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受到处罚后,再次实施的,增加20%; 2、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增加20%的罚款额; 3、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增加20%的罚款额; 4、刊登、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声明性公告的,增加20%的罚款额; 5、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增加30%的罚款额; 6、拒绝监督检查,阻碍执法人员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实施地,抢夺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资料等,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40%的罚款额;未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30%的罚款额; 7、无正当理由不按《询问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询问的,增加10%的罚款额;拒不接受询问,阻扰调查的,增加20%的罚款额; 8、不履行法定义务,经告知后仍然拒不提供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增加20%的罚款额; 9、虚假宣传行为造成他人严重损害或者引起群体投诉的,增加40%的罚款额 二、在罚款的基本标准基数上减小罚款比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下: 1、对工商机关的检查和调查积极配合,在要求的时间内,接受询问,如实回答问题,并提供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下调20%; 2、在工商机关发现之前,已经采取措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下调30%; 3、案件被查处后,采取积极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解决消费纠纷的,下调20%。 法律依据:《虚假宣传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罚款的基本标准基数上减小罚款比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工商机关的检查和调查积极配合,在要求的时间内,接受询问,如实回答问题,并提供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下调20%;在工商机关发现之前,已经采取措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下调30%;案件被查处后,采取积极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解决消费纠纷的,下调20%。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有上述情形两个以上的,下调幅度合并计算,但合并计算的下调比例不得超过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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