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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永久抗辩权发生的客观原因有哪些
释义
    引发永久抗辩权的原因有:
    1、不可抗力;
    2、已过时效期限;
    3、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它是指受害人和责任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协商一致,同意免除责任人的责任。协议免责有事先免责和事后免责。
    一、那么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义务吗
    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义务有:(一)免责条款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二)免责条款不得免除故意和重大过失责任。(三)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义务。(四)免责条款不得违反公平原则。(五)免责条款不得免除人身伤害责任。
    二、什么是无效的免责条款?
    以下免责条款归于无效:
    1、显失公平的免责条款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3、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就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
    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时的法定免责事由,但当事人主张免责,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不能履行合同包括完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和不能按期履行。如果不可抗力只导致部分不能履行,其他部分仍应履行;如果只是影响按期履行,当事人仍应适时履行。
    2、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不是发生不可抗力就可以主张免除全部责任,只是确受其影响而不能履行的部分才能免责。
    3、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而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4、法律对遇不可抗力也不能免责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该规定不能免责。如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因不可抗力造成旅客人身伤害的,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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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1:4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