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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抵押权和抵押权人的概念和区别是什么
释义
    区别如下:1、定义不同: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抵押人可以为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抵押担保中,抵押人的确定应当以抵押合同为标准,抵押合同中与债权人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就是抵押人。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2、权利不同:抵押权人对抵押权有处分权,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或者以抵押权为他人再设定担保。抵押权人还可以抛弃其抵押权,抵押权因抛弃而消灭。此外抵押权人对抵押权次序的处分。抵押人有孳息收取权,抵押人有一定的处分权,比如可以继续设置抵押,经同意可以转让等等,此外可以出租。3、义务不同: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抵押人的行为可能使抵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区别?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区别有:
    1、定义不同: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
    2、权利不同:抵押权人对抵押权有处分权,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或者以抵押权为他人再设定担保。
    3、义务不同:当事人在抵押担保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抵押权的设立方式最为常见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通过抵押合同而设定抵押权。
    主合同债权债务有效成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债权债务的履行有约定的,可以约定设立抵押权,我国法律中有规定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依照对应法条订立合同以保证权利义务。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就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所谓抵押人,就是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而为自己或者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人。取得抵押权的人就是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有什么区别
    1、定义不同: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2、法律角色不同:抵押人可以为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抵押担保中,抵押人的确定应当以抵押合同为标准,抵押合同中与债权人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就是抵押人。而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3、归属问题: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提供用于抵押的特定财产所设定的物权。抵押权是一种财产权,权利人可对之加以处分。 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或再为他人提供担保。以住房按揭贷款为例,借款人就是抵押人,而放款银行就是抵押权人。
    什么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抵押当事人的分类1、抵押人抵押人即抵押的设定人,是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或他人作担保的人。抵押设定人一般为债务人自己,但也可以由第三人为债务人设定抵押。第三人为债务人设定抵押的,该第三人称为物上保证人。因为设定抵押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设定人必须是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其设定抵押的,当然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可独立实施与其认识能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但因设定抵押涉及对财产的处分,且并不是为其生活所必须的行为,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抵押的,也应当认定为无效。由于抵押人是以自己的财产作担保的,所以抵押人必须是对抵押财产享有处分权的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第113条中规定:“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海商法第十二条中也规定,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因此,对抵押物无处分权的人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应为无效。2、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是取得和享有抵押权的权利人,在抵押合同中,为被担保的债权人,即受抵押权设定的债权人。抵押权人须为债权人。在德国法系因承认原始的所有权人抵押,土地所有人得为自己设定抵押权,抵押权人不须为债权人。而在不承认原始的所有人抵押制度的立法上,抵押权人只能是债权人。不能成为债权人的,不能为抵押合同设抵人的相对人。抵押合同的债权人,是依约定取得抵押权的一方,并不负担任何义务。因为债权人仅因抵押合同的订立而受利益,依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可以实施纯受利益的行为,所以未成年人也可以为设定抵押合同的相对人。
    抵押权和质权有什么区别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抵押权人能否放弃抵押权和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该内容由 朱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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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3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