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形式是什么?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这种处分行为就是遗嘱。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其中以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高。 经公证的遗嘱由公证员和遗嘱人签名并加盖公证机关公章,制成一式两份,分别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保存。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也须经过公证机关。同一继承有几个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同时存在时,以公证遗嘱为准。 一、继承遗嘱是否需要公证 继承遗嘱是否需要公证,取决于遗嘱的类型。 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公证遗嘱需要遗嘱人到公证机构办理,而其他遗嘱只要符合法定的程序,不需要公证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在同时存有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情况下,优先选择按照公证遗嘱继承。公证遗嘱因为得到了公证机关的授权确认,具备了最高的法律效力。除非被继承人在生前另外办理公证的,该份公证遗嘱不能被撤销,也不能被更改。 遗嘱公证指的是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办遗嘱公证由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如行动不便,也可邀请公证员到立嘱人住地办理。 二、先公证遗嘱后后悔又立一份遗嘱怎么办 遗嘱公证以后后悔的,需要遗嘱人向公证处提出变更或者撤销公证遗嘱的申请。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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