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结算建设工程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 |
释义 | 建设工程未结算诉讼时效从施工单位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为三年;工程结算的时间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有所不同,包括按月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分段结算、目标结算和其他约定的结算方式。 法律分析 一、建设工程未结算诉讼时效怎么起算 1、建设工程未进行结算的,诉讼时效从施工单位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是三年。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什么时候开始工程结算 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工程结算开始的时间有所不同。 (1)按月结算方式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方式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方式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4)目标结算方式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成不同的验收单元,当施工单位完成单元工程内容并经业主验收后,业主支付构成单元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在目标结算方式下,施工单位要想获得工程价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界面内的工程内容,要想尽早获得工程价款,施工单位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组织实施能力,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 (5)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未进行结算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计算起始于施工单位知道权利被侵犯的日期。工程结算的时间因结算方式不同而有所差异,包括按月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分段结算、目标结算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在目标结算方式下,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工程内容,并在业主验收后获得工程价款。不同的结算方式都要求施工单位充分发挥自身能力,加快施工进度,以尽早获得工程款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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