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担保和反担规定 (一)担保的概述: 担保是为了保证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担保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 保证合同 的正常履行和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通俗来讲就是债权人为了能够保证按时收回或实现自己的债权而让债务人提供一定的钱和物作保的方式。担保并不是债务人一方就能决定的,而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满足债权人的合理要求才能成立。它是一种双方或多方的活动。担保具有从属性,它依附于主债务的存在,随着主债务无效与消灭而无效与消灭。担保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有害社会利益,它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与 违约金 等六种方式。担保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等,绝对禁止以人身作为标的物的担保。 (二) 反担保 的概述: 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又反过来要求债务人(借款人)对自己(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可称为担保之担保,即是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反担保是对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所取得求偿权的担保。只要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即可向反担保人求偿,而不问担保人履行的对与不对,反担保在性质上属于间接担保,因为它并非直接担保主债务,而是对担保人所负的债务担保进行担保。《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为担保人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最大限度地降低担保人的风险和损失提供了法律依据,反担保之债除因一般担保消灭原因而消灭外,当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消灭或其中之一消灭,反担保也随之消灭。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以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反担保。 二、担保公司的收费标准 (一)担保业务收费主要有两块:咨询、评审费和担保费。 (二)在担保项目进入到评审风险的阶段,就需要交纳咨询、评审费了,一般为贷款担保额的1%-3%不等。 (三)担保费按照贷款担保额的利率和期限来计算,一般情况为贷款利率的50%按实际贷款期限收取,有的公司还可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下浮50%收取。 三、反担保与担保的关系是什么 二者的关系为,反担保是以担保的存在为前提的,如果担保关系不能效存在,反担保关系也就不能有效存在。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为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 担保物权 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