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金融许可证应载明的内容 |
释义 |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金融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编码(金融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二)机构名称(农村信用合作机构以括号注明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 (四)机构批准成立日期; (五)营业地址; (六)颁发许可证日期; (七)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公章。 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形,金融机构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换发金融许可证: (一)机构更名; (二)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 (三)许可证破损; (四)许可证遗失; (五)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为其他需要更换许可证的情形。 机构更名和营业地址变更应当将旧证缴回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换领金融许可证。 许可证破损应在重新申领许可证时缴回原证。 许可证遗失,金融机构应当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声明原许可证作废,重新申领许可证。 一、构成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怎么处罚 对于构成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的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处罚规定如下: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转让金融机构批准经营许可证罪是指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二、资产管理公司注册条件有哪些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 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 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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