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犯罪概念特征 |
释义 | 1、单位犯罪是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之集合。2、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3、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一、私分国有资产的主体规定是怎么样的?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文就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认定展开。 本罪主体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单位,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关于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还是单位,通常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罪是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虽然是经集体研究决定或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具有单位犯罪的某些特点,但是这种犯罪并不是为单位整体谋取非法利益,而是为单位个体谋取非法利益,也就是说,它是一种自然人以单位的名义,为个人(不限于本人)非法占有国有资产而实施的犯罪,与谋利性是单位犯罪的必备条件不相符合。因此,刑法只规定对自然人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对单位规定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本罪是单位犯罪,而不是自然人犯罪。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是:第一,《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这就说明,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个人不能独立构成本罪。 第二,谋利性不是单位犯罪的必备条件,不可否认,单位犯罪一般是为了谋取单位的非法利益,但并不是所有的单位犯罪都是为了谋取本单位的利益,从修订后的刑法看,有些单位犯罪其主观上不要求谋取利益,如单位非法出借枪支罪等。 第三,从单位犯罪处罚原则的规定看,《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就是说,如果刑法分则和其他它法律规定单位不适用两罚原则的,就不能对单位判处罚金,而只能追究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四,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观目的来看,是以单位名义,以单位分配的形式将国有资产分发给个人,而不是为单位整体谋取利益,故并不要求对单位判处罚金。第五,经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后实施犯罪行为是构成本罪的根本特征。 二、单位自首是如何认定的 符合下列条件认定构成单位自首: 1、自动投案的实施者只能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能是单位本身; 2、必须如实交代单位的罪行; 3、自首必须是单位整体意志的集中体现。 下列行为属于单位犯罪: 1、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法定性,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2、单位犯罪的意志的整体性; 3、单位犯罪利益的整体性,单位的利益即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合法利益。 三、单位走私包括什么 单位走私的范围只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设立的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事业单位。不是所有单位都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才能成立。设立单位走私必须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最大的区别在于,单位犯罪必须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盗用单位名义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的,不是单位犯罪,而是个人犯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