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失业状态下怎么确定抚养费的问题 |
释义 | 在失业状态判决抚养费的方式:若支付一方未因事业造成支付困难的,则仍需要根据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抚养费。若因失业造成其无法按照相应标准支付的,则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一、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的情况如下: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 二、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分配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可随父方生活;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 4、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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