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当事人各方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鉴定结果后三日内向事故处理机构提出要求重新申请鉴定。 2、事故处理机构委托其它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交通事故伤者进行重新伤残鉴定。 3、交通事故伤者治疗终结后携带事故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就诊资料(包括门诊、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X片、CT片、MRI片等影像资料),委托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4、事故处理机构收到鉴定结论后二日内将伤者伤残鉴定结果送达事故各方当事人。 5、重新伤残鉴定的结果为终结评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一、领取伤残补助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准备一份工伤认定书; 2、工伤待遇申报表; 3、劳动能力鉴定; 4、医疗费用发票、诊断证明、病历资料; 5、由单位填写《工伤治疗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领取伤残补助流程: 1、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3、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等资料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