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营经济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形式是 |
释义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引导和促进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由私人投资形成、属于私人所有,注册资本达到本省规定的最低限额,雇用劳动力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登记注册的营利性经营组织。 私营企业雇工人数和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省人民政府根据不同行业作具体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私营企业。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鼓励私营经济的发展,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私营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优先发展生产型、科技型、外向型私营企业,鼓励私营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第五条 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不得干涉私营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非法改变私营企业的经济性质。第六条 私营企业的职工有权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私营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私营企业有权依法组织和参加私营企业协会。第二章 组织形式第八条 私营企业可以按下列形式组建: (一)独资企业; (二)合伙企业; (三)有限责任公司。第九条 独资企业是指一人出资经营,其出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组织。第十条 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经济组织。 开办合伙企业应当有书面合伙协议书。合伙协议书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出资形式、出资数额、利润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清算等事项。 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可以组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三个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成,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本省规定的最低限额,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员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投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以投入的资本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第三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三条 凡年满十八岁以上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 (一)农村村民; (二)城镇待业、失业人员; (三)关停企业的职工以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分离出来的人员; (四)离休、退休、退职、退伍和辞职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第十四条 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 (二)投资者符合规定人数; (三)有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及从业人员;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及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必须持居民身份证及有关证件,到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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