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账单上签字要不要负法律责任 |
释义 | 当事人在对账单上签字后,对账单即产生法律效力,对账单可以作为凭证使用,但有证据证明对账单有错误除外。 一、超过诉讼时效后又在催收通知上签字会产生什么效果 债务人在债权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意味着债务人放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产生的抗辩权。 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向债务人发出催收到期债权的通知书,或者具有催收内容的对账单、确认书等文件,债务人在上述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是对原债权债务的重新确认。 重新确认的债权债务有明确的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重新确认的债权债务没有明确的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自确认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二、多次起诉对帐单有用吗 一份经过相对方有效确认或者部分确认的对账单相当于欠条,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签订某类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本着意思自治、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应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三、对账单能作为证据吗 对账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主要是看对账单有没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等可以印证的,如果双方都是企业的,在对账单上加盖企业的公章的则该对账单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是有法人代表签名,一般也认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只是一般工作人员的签名,则需要有相关的委托证明,不然可能就没有效力,如果什么都没有,当然没有任何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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