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1)父母要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抚养教育未成年人,使他们健康生活和成长;(2)学校应当与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相互配合,保证未成年人有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得延长未成年人学生在校学习时间;(3)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4)要为处于困境的未成年人群体提供良好的生存条件。政府要设立救护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儿童福利机构要予以收留抚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