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适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是 |
释义 |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为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有关社团)举办的面向各地区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具体如下: 1、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适用本办法。三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等,不适用本办法; 2、省部级评比达标表彰一般不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3、 主办单位应当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评选条件、评选办法和评选结果等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者存在不宜公开等事项可以按照规定不予公示; 4、各地区各部门对拟不再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可以申请退出,并按照审批权限向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备案,由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向社会公布;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将本地区省级以下退出和撤销项目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法律依据 《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社会组织开展的下列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一)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 (二)属于业务性质的展示交流、人才评价、技能评定、水平评价、信用评价、技术成果评定、学术评议、论文汇编、认证认可、质量分级等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及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 (三)行业、领域统计数据信息发布; (四)体育比赛、技能竞赛等比赛竞赛; (五)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及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 社会组织开展前款第一至三项活动不得以授予称号、颁授奖章、发布排行榜等方式变相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开展前款第四项活动不得在比赛、竞赛项目设置外再颁授任何其他名义的奖项。 第四条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非营利性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开展,坚持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坚持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合理设置、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目录管理。 第五条 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审批权限不得擅自下放或者变相下放。 党中央、国务院负责审批全国性社会组织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具体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负责审批地方性社会组织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将地方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设立、调整或者变更情况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