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解除的条件有: 1、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符合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承包人因未履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而无法施工的。 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合理期限内拒绝修复的;验收不合格,拒绝修复的;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会继续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分包建设工程。 一、竣工验收后是否就应支付工程款 1、工程施工完成后,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就要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2、工程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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