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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消防法实施时间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了我国消防工作贯彻的方针、原则和实行的基本制度,明确了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公安机关对消防工作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责任,单位和公民基本的消防义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以及对消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等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实施消防监督。除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和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外,其余所有单位的消防工作都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四条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市级人民审查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六条 市区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地方人民责成城建、公用、邮电等有关部门作出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规划,加以解决。
    第七条 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其主管部门负责稽核,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设计,不予批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负责稽核。
    第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独立经营的企业或从国外引进专案的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地区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并附上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送当地设计部门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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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0:32:29